1. | 通报成员:法国 |
2. | 负责机构:生态和可持续发展部 – 城市规划、住宅与建筑物管理总局(QC1)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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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建筑物外部装饰部分、加热系统、家用热水系统、冷却系统、利用可再生能源产生能源的设备、通风系统、照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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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关于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属于大修缮工程的现有建筑物能源性能的命令页数:47页 使用语言: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所通报的命令草案规定了适用于正在进行修缮工作的现有建筑物的管理要求。其适用于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属于大修缮工程的,并且成本计算在该建筑物价值(土地除外)25%以上的建筑物。本文件覆盖了影响建筑物能源性能的工作,即,涉及下列各项要素的工作:建筑物外部装饰部分、加热系统、家用热水系统、冷却系统、利用可再生能源产生能源的设备、通风系统、照明系统。 在此种情况下,关于总性能,所修缮的建筑物的能耗必须不超过某些最大能耗极限。本草案同样还规定了涉及某些要素的最低要求。最终,该修缮工作必须确保建筑物在夏天舒适。 |
7. | 目的和理由:依照2002年12月16日的,关于建筑物能源性能,包括有效提高现有建筑物的能源性能,指的是降低加热系统、家用热水系统和冷却、通风和照明系统的能耗的指令2002/91/EC,降低能耗和二氧化碳(C02)排放物。 当涉及建筑物外部装饰部分、加热和冷却系统等工作已经被现有建筑物的业主正视时,提高能源性能可能会更容易和更便宜。因此这些法规旨在当建筑物的业主进行主要修缮工作时,在技术和经济可行的范围内,并且考虑到该措施的成本效率的情况下,强制实行能源性能的最低标准。 本命令的目的是考虑所进行的修缮工作的范围,规定建筑物应达到的性能标准。要达到该性能标准,根据所存在的完成建筑物不同要素工作的可能性,可以进行几种不同的工作组合。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8/03 拟生效日期: 2008/04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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