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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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烟草、烟草制品
ICS:[{"uid":"65.160"}] HS:[{"uid":"2402"}] |
5. |
通报标题:卫生部通报(No.13) B.E.2550 (2007) Re:根据烟草产品控制法B.E. 2535 (1992)颁布的关于标注烟草有害的图示标签和警告声明的标准、程序和条件页数:3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部颁通报给出了5类警告图示。标注在4色图示标签上的声明应以不小于50%的面积印在香烟包装或纸箱的2个侧面。自本通报生效之日起执行本通报的前180天内在泰国生产或进口到泰国的香烟将被免除。然而,为在泰国之外销售而生产、进口的香烟或用于试验、分析及研究用途的香烟也免除遵守本通报。此外,在包装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也不是强制性的。 |
7. | 目的和理由:健康保护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7/02/27 拟生效日期: 2007/03/28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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