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爱沙尼亚 |
2. | 负责机构: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标签(烟草制品)
ICS:[{"uid":"65.160"}] HS:[{"uid":"24"}] |
5. |
通报标题:财政部2006年第25号法规‘烟酒产品上的印花税票图案和类型、印花税发行和返回的程序、印花税票提货单的模版,以及其完整程序’的修正案页数:2页 使用语言:爱沙尼亚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按照本法规草案,烟草制品上的印花税票图案将修改。同样还将规定一种用于卷烟的吸(烟)用烟草的单独印花税票类型。 |
7. | 目的和理由:用于卷烟的吸(烟)用烟草单独的印花税票对于掌握更多的用于卷烟的吸(烟)用烟草数量准确的数据是必要的。 将修改印花税票的图案,以防止伪造税票。当将采用印花税票新的图案时,在同一日期香烟制品的消费税率将相当数量的增加。 《酒、烟草制品、燃料和电的消费税法案》(§ 28 (41) )规定,如果消费税率将在修改印花税票图案的同时增加,带有旧印花税票的烟草制品的销售期限将限制在采用新印花税票的日期之后三个月内。 本修正案允许带有旧印花税票的烟草制品的销售到2008年9月30日为止。 |
8. | 相关文件: 财政部2006年第25号法规‘烟酒产品上的印花税票图案和类型、印花税发行和返回的程序、印花税票提货单的模版,以及其完整程序’ |
9. |
拟批准日期:
2007/12 拟生效日期: 2008/07/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