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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日期:2023-12-15    阅读:36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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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务院办公厅12月11日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稳定企业具有重要作用。《若干措施》提出5方面18条工作措施。一是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促进内外贸标准衔接,不断提高国际标准转化率。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框架下检验检疫、认证认可国际合作。促进内外贸监管衔接,促进内外贸资源要素顺畅流动。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鼓励各方采信“三同”认证结果。二是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组织开展外贸优品拓内销系列活动。支持内贸企业采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发挥平台交流对接作用,促进国内国际市场接轨。三是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完善内外贸信用体系,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升物流便利性,加快发展沿海和内河港口铁水联运。强化内外贸人才支撑,搭建线上线下融合、内外贸融合的人才交流对接平台。四是加快重点领域内外贸融合发展。深化内外贸一体化试点,鼓励加大内外贸一体化相关改革创新力度。培育内外贸一体化企业,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培育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提升中西部等地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水平。加快内外贸品牌建设,支持内外贸企业培育自主品牌。五是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落实有关财政支持政策,积极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更好发挥信用保险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内外贸一体化信用保险综合性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金融机构对内外贸企业的服务能力。

《若干措施》强调,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打通阻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关键堵点,助力企业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顺畅切换,争取尽早取得实质性突破。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大力推动本地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变化,加强协同配合和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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