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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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鱼藤酮、木贼属提取物和盐酸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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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关于鱼藤酮、木贼属提取物和盐酸奎宁不包括在理事会指令91/414/EEC 附件I中并且撤销包含此类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的欧盟委员会决议草案页数:7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决议草案规定上述活性物质不包括在欧共体肯定列表中并且成员国必须撤销包含此类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本决议只涉及此类物质的上市,不影响欧共体或成员国相关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 |
7. | 目的和理由:涉及植物保护产品上市的指令91/414/EEC规定了一个植物保护产品授权和上市的协调框架,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指令第8(2)条提出了一个执行期超过12年的工作计划,逐步检查市场上植物保护产品中包含的活性物质。评估结果是有利的活性物质可以包括在指令附录I中。按照法规(EC)No 2229/2004的规定,鱼藤酮、木贼属提取物和盐酸奎宁都包括在此项工作计划的第4阶段中。在评估提交文件完成之前,取消所有通报物参与工作计划。按照指令91/414/EEC第4(6)条的规定,成员国应允许一个处理、存储、上市及使用包含此类物质植物保护产品现有库存的宽限期。宽限期限制在12个月以内,即本决议批准之日起18个月。然而,在某些成员国,如那些为了有机农业特殊植物保护技术而批准使用鱼藤酮及没有蘀代物可以使用的国家,对某些必要的使用规定了更长的逐步退出期。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8/01/ 拟生效日期: 决议批准之后6个月成员国必须撤销所有包含此类活性物质植物保护产品的现有授权。必要的使用授权除外(撤销的最后期限是2011年4 月30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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