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
2. | 负责机构:国家药品管理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化妆品
ICS:[{"uid":"71.100"}] HS:[{"uid":"33"}] |
5. |
通报标题:经由通报程序,通过在管理化妆品的主要法规29法规之后插入29A法规,修订1984年的管理药品和化妆品的法规页数:5页 使用语言:英语和马来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修正案规定了在马来西亚销售的化妆品的通报要求。本通报程序将取代要求所有的化妆品在制造、销售、进口和出口之前必须向药品管理局注册的现行法规(即,销售前审批)。 按照本修正案,任何人在马来西亚不得持有、制造、销售、供应或进口任何化妆品,除非: - 该化妆品已经向马来西亚药品管理中心主任通报过;以及 - 此人具有由马来西亚药品管理中心主任签发的适当的证明。 本修正与2003年9月2日签署的东盟(ASEAN)统一化妆品管理计划(AHCRS)协议的执行相一致,该计划要求所有的东盟成员国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东盟化妆品指令。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健康和生命;防止欺诈行为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8/01/01 拟生效日期: 2008/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