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建设交通部(MOCT)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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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机动车辆
ICS:[{"uid":"43.020"}] HS:[{"uid":"87"}] |
5. |
通报标题:“韩国机动车辆安全标准”法规草案公告页数: 使用语言:韩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韩国机动车辆安全标准(KMVSS)将做出如下修订: - 推进器轴的控制开关应当安装在驾驶室的外面,以防止逃避超载检查(生效日期:批准之后6个月); - 详细划分儿童保护标志的形式,并使其与依照《道路交通法案》规定的标志相一致(生效日期:批准之后6个月); - 提高带驾驶员防护墙的公共汽车驾驶员视野的新规定; - 关于国际标准化组织儿童安全座椅固定系统(ISOFIX)和强制性在乘用车辆上安装的新规定(生效日期:新研制的车辆在批准之后2年,已经上路的旧机动车辆在批准之后4年); - 关于自适应前照灯系统(AFLS)的新规定; - 当诸如减速器等辅助制动系统开始工作时,制动灯应当开启; - 安装车门后视脚底灯的新规定; - 增加了一种目前在欧洲倒车灯上使用的灯泡类型(W21瓦); - 对于运送儿童的公共汽车,应当在门口安装确认儿童下车的后视镜或其它装置; - 在车全重(GVW)超过3吨的卡车上强制性安装灭火器(生效日期:批准之后6个月); - 由于空间有限,调整低架拖车后反光片的外形和尺寸; - 允许长度为19米的全挂车和铰接式公共汽车; - 模块拖车的特殊规定。 |
7. | 目的和理由:为了提高安全标准并与国际安全标准相一致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7/12/01 拟生效日期: 除第6项中的相关说明之外批准之后立即生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7/10/29(在此日期之后可以提交进一步的评议意见)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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