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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FRA/68
2007-09-26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法国
2. 负责机构:法国农业渔业部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喷雾器(新的和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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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报标题:

对新、旧植物检疫产品操作设备规定要求的法令



页数:4页    使用语言:法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根据2006年12月30日的水及水环境法No.2006-1772第41条,机械设备专营商销售的在法国境内使用的新或旧喷雾器必须符合减少环境及公众健康危险的规定。本条款执行法律的制定是基于EC“新方法”指令的原则:通报的法令草案通过一个命令规定了要求和框架。法令草案还规定为了信息使用目的公布引用标准、技术规范及符合这些要求的生产程序。命令和公告与本法令草案同时通报。这些要求不用于操作者的安全,作为与机械指令98/37/EC置换的结果已在劳工法中就此作出了相关规定。通报的法令草案第1条引入一些条款至乡村法中。这些条款包括用于制定喷雾器法规、新喷雾器要求、旧喷雾器要求及其它规定(处罚及执行本法令的命令)的各种术语定义:定义:第D.256-1条根据机械指令中的机械定义定义了术语“喷雾器”(作为与机械指令98/37/EC第1条置换的结果还在劳工法第R.233-83和R.233-83-1条中给出了定义)。“新喷雾器”与“旧喷雾器”之间产生了差别,对“新喷雾器”的要求自其设计之时起适用,对“旧喷雾器”的适用要求根据其能否修复作出规定。这一差别与劳工法第R-233-49-3条关于机械的规定相似。本条还定义了术语“机械设备专营商”,对其规定了销售合格喷雾器的责任。术语特别包括喷雾器生产商和进口商及农业设备经销商。但是不包括专业喷雾器使用者,如农民、使用农业设备的合作社或植物检疫产品应用服务提供商,因为他们没有能力确保使用的设备合格。新喷雾器要求第D.256-2条通过一个命令对新喷雾器要求规定了一个框架。第D.256-3条批准产品首次上市责任人使用2个符合要求认证程序:—自行认证,如果喷雾器按照符合基本要求的标准生产(在一般情况下);—其它情况由授权机构型式检验(在涉及技术创新的特殊情况下)。在2种情况中,产品首次上市责任人必须编辑技术环境文件并且使负责检测和记录违法的官员可以使用该文件。第R.256-4条定义了获得该领域认可资格的授权执行型式检验机构。在没有认可机构的情况下(假定一个很小的市场),通过一个命令,向企业提供一个授权机构名单。第D.256-5条规定了合格认证程序之后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手续以确保在销售场所的可追溯性和可控制性:环境合格证明及标志。旧喷雾器要求第D.256-6条通过一个命令对旧喷雾器要求规定了一个框架,与第D.256-2条新喷雾器的方式相似。还要求在每一年中进行确保喷雾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销售前检查。第D.256-7条规定对旧喷雾器颁发环境合格证明并存档以确保与新喷雾器相同的可追溯性和可控制性。其他规定(处罚及执行本法令的命令)第R.256-8条规定了适用于农业机械专营商的处罚规定,而第L.256-1条对产品首次上市责任人规定了特别处罚规定。第R.256-9条规定了涉及检测和记录违法成本的违法者法定赔偿程序。第D.256-10条规定本法令通过一系列不同命令得到执行。规定喷管式喷雾器及乔木喷雾器和灌木喷雾器要求的命令与本法令草案同时通报。规定技术文件内容、合格声明、合格证明及标志的位置和形式的命令目前正在制定中将于近期通报。
7. 目的和理由:通报的法令草案制定的管理喷雾器销售的技术法规试图减少植物保护产品引起的环境及公众健康危险。特别是,法规用于防止饮用水供水管网污染,限制在使用期间产品遗失或产生外流导致的土壤、空气及水的污染,确保均衡使用产品从而防止局部过度使用,及确保喷雾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本法规成为减少杀虫剂相关危险跨部计划2006-2009优先执行行动的一部分,该计划于2006年6月由负责生态、农业、卫生和消费的部根据以下调查结果公布:2004年,按照销售量,法国列世界植物检疫产品市场第三位,欧洲市场第一位(销售活性物质75,100吨,其中90%用于农业);每公顷耕地(除植被覆盖表面以外)使用量列欧洲第四位。这些物质的使用可对人类(使用者和通过空气、水及食物接触这些物质的公众)和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危险。可用信息显示: —杀虫剂引起的广义水污染。目前仅有三分之一的河流和二分之一的地下水符合关于在2015年以前实现良好生态及化学状态的水框架指令要求。另一方面就杀虫剂而言供水质量是好的,99%的分析是符合标准的; —某些杀虫剂存在于其它环境中:如在土壤和空气中,存在禁用已超过10年的高持久性有机氯杀虫剂; —流行病学研究显示,对人类健康的潜在影响可能是慢性的(如先天性畸形、癌症、淋巴瘤)或急性的,但不能系统地证明因果关系。作为实例,农民比其它领域人口的癌症发病率低,但某些特殊类型癌症存在发病率升高的危险。在欧共体层面,类似的调查结果导致欧盟采取一系列措施减少使用杀虫剂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引起的危险,并且更大范围地实现杀虫剂的可持续使用以及有效地全面减少危险及减少杀虫剂的使用(参见2006年7月12日的欧盟委员会通讯,标题:“杀虫剂可持续使用的主题战略”[COM(2006)372])。该战略的一个要素是使杀虫剂操作设备在上市之前必须符合要求成为强制性措施。但是这一特殊措施没有整合到2006年7月12日制定实现杀虫剂可持续使用欧共体行动框架的指令提案中,该指令提案目前正在被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审议。欧盟委员会随后将提出另一个此领域的指令,修订关于机械的2006年5月17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6/42/EC及修订指令95/16/EC。符合法国议会关于措施生效(2009年1月1日)的2006年12月30日水及水环境法(LEMA)No.2006-1772第102.I条规定的期限及符合实现良好水质(2015年之前)的水框架指令(2000/60/EC)规定的期限要求立即通过一个国内法规,在法规通过之前,在欧共体层面,通过一个适用于杀虫剂操作设备的协调环境要求指令。本法规草案已在农业领域被接受,可认为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将是最小的。符合新法规不会对机械设备专营商造成任何困难。符合法令草案规定的要求对所有新生产的喷雾器自动生效,根据标准NFEN12761-1,-2和-3(2001年9月):喷雾器和液体肥料撒播器。环境保护。本标准已被喷雾器生产商所了解并且其实用性也已被证明。此外,执行本标准的某些特殊要求、符合喷雾器结构改变要求(除非已经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以给生产商充足的时间使其产品符合标准。另外,符合这些要求的主要认证程序(自行认证)与机械指令98/37/EC中的喷雾器适用规定相似。关于旧喷雾器,只有不涉及任何结构改变及产生最大环境效益的相应规定要求被整合到措施中以确保其均衡性。确保旧喷雾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检查要求扩大到所有正在使用的喷雾器,自2009年1月1日起每5年执行一次,根据乡村法第L.256-2条。本条款执行法律随后通报欧盟委员会。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2007/03
拟生效日期: 2009/01/01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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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旧植物检疫产品操作设备规定要求的法令
根据2006年12月30日的水及水环境法No.2006-1772第41条,机械设备专营商销售的在法国境内使用的新或旧喷雾器必须符合减少环境及公众健康危险的规定。本条款执行法律的制定是基于EC“新方法”指令的原则:通报的法令草案通过一个命令规定了要求和框架。法令草案还规定为了信息使用目的公布引用标准、技术规范及符合这些要求的生产程序。命令和公告与本法令草案同时通报。这些要求不用于操作者的安全,作为与机械指令98/37/EC置换的结果已在劳工法中就此作出了相关规定。通报的法令草案第1条引入一些条款至乡村法中。这些条款包括用于制定喷雾器法规、新喷雾器要求、旧喷雾器要求及其它规定(处罚及执行本法令的命令)的各种术语定义:定义:第D.256-1条根据机械指令中的机械定义定义了术语“喷雾器”(作为与机械指令98/37/EC第1条置换的结果还在劳工法第R.233-83和R.233-83-1条中给出了定义)。“新喷雾器”与“旧喷雾器”之间产生了差别,对“新喷雾器”的要求自其设计之时起适用,对“旧喷雾器”的适用要求根据其能否修复作出规定。这一差别与劳工法第R-233-49-3条关于机械的规定相似。本条还定义了术语“机械设备专营商”,对其规定了销售合格喷雾器的责任。术语特别包括喷雾器生产商和进口商及农业设备经销商。但是不包括专业喷雾器使用者,如农民、使用农业设备的合作社或植物检疫产品应用服务提供商,因为他们没有能力确保使用的设备合格。新喷雾器要求第D.256-2条通过一个命令对新喷雾器要求规定了一个框架。第D.256-3条批准产品首次上市责任人使用2个符合要求认证程序:—自行认证,如果喷雾器按照符合基本要求的标准生产(在一般情况下);—其它情况由授权机构型式检验(在涉及技术创新的特殊情况下)。在2种情况中,产品首次上市责任人必须编辑技术环境文件并且使负责检测和记录违法的官员可以使用该文件。第R.256-4条定义了获得该领域认可资格的授权执行型式检验机构。在没有认可机构的情况下(假定一个很小的市场),通过一个命令,向企业提供一个授权机构名单。第D.256-5条规定了合格认证程序之后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手续以确保在销售场所的可追溯性和可控制性:环境合格证明及标志。旧喷雾器要求第D.256-6条通过一个命令对旧喷雾器要求规定了一个框架,与第D.256-2条新喷雾器的方式相似。还要求在每一年中进行确保喷雾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销售前检查。第D.256-7条规定对旧喷雾器颁发环境合格证明并存档以确保与新喷雾器相同的可追溯性和可控制性。其他规定(处罚及执行本法令的命令)第R.256-8条规定了适用于农业机械专营商的处罚规定,而第L.256-1条对产品首次上市责任人规定了特别处罚规定。第R.256-9条规定了涉及检测和记录违法成本的违法者法定赔偿程序。第D.256-10条规定本法令通过一系列不同命令得到执行。规定喷管式喷雾器及乔木喷雾器和灌木喷雾器要求的命令与本法令草案同时通报。规定技术文件内容、合格声明、合格证明及标志的位置和形式的命令目前正在制定中将于近期通报。

通报原文:[{"filename":"G_TBT_N_FRA_68En.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070926/G_TBT_N_FRA_68E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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