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309)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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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汽车等的)催化式排气净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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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考虑关于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供销售和使用的,新的(汽车等的)催化式排气净化器和旧的(汽车等的)催化式排气净化器法规修正案的公众听证会公告页数:7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ARB)关于新的非原装(汽车等的)催化式排气净化器的评估程序于1988年8月19日由委员会批准。一项暂定程序,关于新的非原装催化式排气净化器可选择的评估程序,规定了特别针对装配车载诊断II(OBD II)系统的车辆的催化式排气净化器的要求,并且于2001年12月生效。这些法规要求新的催化式排气净化器符合加利福尼亚法规法典(CCR)第13编第2222(h)项。空气资源委员会(ARB)将于2007年10月25-26日就提议采用新的(汽车等的)催化式排气净化器和旧的(汽车等的)催化式排气净化器法规和测试程序的修正案召开一次委员会的听证会。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7/10/24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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