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公共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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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烟草、烟草制品
ICS:[{"uid":"65.160"}] HS:[{"uid":"2402"}] |
5. |
通报标题:卫生部通报(No.12) B.E.2549(2006) Re:根据烟草产品控制法B.E. 2535 (1992)颁布的在香烟、雪茄和烟草标签上标注可能引起误解的文字或声明的标准、程序和条件页数:2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部颁通报规定在泰国生产或进口到泰国的香烟、雪茄或烟草的包装、纸箱或烟盒的标签上不应包含“柔和型、中度型、清淡型、超级清淡型、低焦油”之类的可能在香烟有毒物质安全级别方面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声明。本通报实施之前180天内在泰国生产或进口到泰国的香烟将豁免。然而,为在泰国之外销售而生产、进口的香烟或用于试验、分析和研究用途的香烟也应免除遵守本通报。 |
7. | 目的和理由:健康保护。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6/08/24 拟生效日期: 2007/03/29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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