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公共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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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烟草、烟草制品
ICS:[{"uid":"65.160"}] HS:[{"uid":"2402"}] |
5. |
通报标题:卫生部通报(No.11) B.E.2549(2006) Re:根据烟草产品控制法B.E. 2535 (1992)颁布的在标签上标示有关伤害的图片和生产日期、原产地及仅限泰国销售信息的标准、程序和条件页数:5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部颁通报给出了9 种警告图片。在4色标签上标示的声明应印在香烟包 装或纸箱上部两侧并且不小于香烟包装或纸箱面积的50%。关于生产日期、原产地 和声明“限泰国销售”的信息应使用泰国文字。本通报生效之前180天内在泰国生产 或进口到泰国的香烟将豁免。然而,为在泰国之外销售而生产、进口的香烟或用于 试验、分析和研究用途的香烟也应免除遵守本通报。 |
7. | 目的和理由:健康保护。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6/08/24 拟生效日期: 2007/03/29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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