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卫生署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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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预包装的含咖啡因的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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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案拟议的在预包装饮料上的咖啡因含量标签要求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食品卫生管理法案的第17条规定了在食品上标示的信息。为了响应消费者所要求的饮料的咖啡因含量信息,卫生署打算要求预包装的含咖啡因的饮料在容器或包装上以明显的方式,并且字体的宽度和长度应当不小于2毫米,标示咖啡因的含量。以下是详细的要求: (1)含有咖啡因的预包装液体型饮料,无论是哪一种来源的,比例等于或超过20毫克/100毫升的,咖啡因含量的标示方法应当以毫克/100毫升表示; (2)含有咖啡因的预包装液体型饮料,无论是哪一种来源的,比例低于20毫克/100毫升的,应当标示下列信息:“咖啡因低于20毫克/100毫升”; (3)含有咖啡因的预包装液体型的咖啡、茶和可可饮料,比例等于或低于2毫克/100毫升的,咖啡因含量的标示可以用“低咖啡因”代蘀“咖啡因低于20毫克/100毫升”表示;以及 (4)以每份餐量售出的粉末型的速溶咖啡制品(包括普通的、2合1的和3合1的咖啡制品),咖啡因含量的标示应当以毫克/份餐量表示。本强制性法规应当不适用于任何其它种类的粉末型或干缩型的饮料。 |
7. | 目的和理由:为消费者提供咖啡因的信息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8/01/01 拟生效日期: 2008/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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