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丹麦 |
2. | 负责机构:环境部丹麦环境保护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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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不含二氧化碳的需泉水、泉水和水的包装物。已覆盖的啤酒、碳酸软饮料、“混合果汁酒(alcopops)”和苹果酒的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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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环境部关于某些饮料包装物押金和回收等的法令页数:40页,以及28页附 使用语言:丹麦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扩充目前关于包装物法令的范围,将不含二氧化碳的需泉水、泉水和水的包装物包括在内。这种包装物将包括在现有的啤酒、碳酸软饮料、“混合果汁酒”和苹果酒的包装物押金回收系统中。这意味着所有需泉水等的可弃包装物必须标示押金标签。 关于包括回收物(降低)税款的修正案将同时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瓶装非碳酸水的消费已经增加。将这种包装物包括在回收系统中将减少垃圾,并且为碳酸和非碳酸需泉水确定同等的条件。 对于消费者来说,所有的需泉水包装物形成押金和回收系统的一部分是合理的。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 拟生效日期: 2007/07/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本通报日期起2个月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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