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加拿大 |
2. | 负责机构:环境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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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可再生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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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计划制定要求可再生燃料的联邦法规的通告页数:11页 使用语言:英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政府计划制定和执行一项要求可再生燃料的联邦法规。本法规根据《1999年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CEPA 1999)制定,可以由《加拿大清洁空气法案》修订,将要求燃料生产商和进口商从2010年开始,平均每年可再生燃料的比例至少占其生产或进口汽油量体积比的5%。 另外,政府计划实施一项在柴油机燃料和民用燃料油中可再生燃料平均占2%的附加要求,用以成功的证明在加拿大条件范围内可再生燃料的利用。此要求将不会在2010年实施,但计划不迟于2012年开始实施。这项要求接近与道路柴油机燃料中可再生燃料比例占5%的要求基本相当。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未陈述 拟生效日期: 未陈述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7/02/28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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