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加拿大 |
2. | 负责机构:环境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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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船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和越野式休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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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船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和越野式休闲车排放法规提案页数:44页 使用语言:英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船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和越野式休闲车排放法规提案(下称“法规提案”)将推行标准以降低来自于船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即,舷外发动机和私人船只)和越野式休闲车(即,履带式雪上汽车、越野摩托车、全地形车和多用途车)的烟雾排放。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1999》(CEPA 1999)第7部分第5章节的职权,本法规提案将制定与美国环保署(EPA)的排放标准和测试程序相一致的加拿大的排放标准和测试程序。 动力发动机和车辆燃料的燃烧是促成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导致对环境和对加拿大人健康的不利影响。本法规提案将通过降低来自于 船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和越野式休闲车的烟雾排放(诸如CEPA 1999目录1中作为“有毒物质”列入的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及其它污染物质),有助于减轻这些影响。 本法规提案将适用于在加拿大制造的或进口到加拿大的 2008型号年和2008之后型号年的 船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和越野式休闲车。本法规将适用于在加拿大销售的这些发动机或车辆的制造、分销或进口行业的公司,以及进口这些发动机和车辆供自己使用的个人。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未陈述 拟生效日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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