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卫生署。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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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预包装食品。
ICS:[{"uid":"67.230"}] HS:[{"uid":"98.01"}] |
5. |
通报标题: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对预包装食品提出原产国标签要求页数:2页 使用语言:汉语,英语翻译版本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7条规定了食品标签上的信息。为响应消费者对于食品原产国信息的请求,卫生署拟要求预包装食品在容器或包装上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原产国,并且字体的长和宽不能小于2mm。如生产商的完整地址(包括国家名称)显著地标明在包装上,则被认为符合要求,原产国不必附加在标签上。进口食品的原产国标签应符合财政部和经济部颁布的有关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国的管理法规。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7/11/01 拟生效日期: 2007/1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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