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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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含有乙酰甲胺磷(杀虫剂的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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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关于不将乙酰甲胺磷包括在理事会指令91/414/EEC的附件I中,并撤回对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的委员会决议草案页数:6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规定乙酰甲胺磷不包括在共同体的肯定列表中,并且成员国必须撤回对含有这种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本决议仅涉及该物质投放市场,而对共同体或国家有关杀虫剂残留物的最高农残量标准(MRLs)无影响。 |
7. | 目的和理由: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指令91/414/EEC设立了一个植物保护产品授权和投放市场的协调框架。 该指令的第8条第(2)款规定了一项在12年期间逐步对在市场上销售的植物保护产品所含活性物质进行审查的程序。审查后将评定结果有利的物质包括在该指令的附件I中。乙酰甲胺磷是这项工作程序第二阶段所包括的一种物质。在该活性物质的评估过程中,确定了许多影响。尤其是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不能显示消费者的暴露可以接受。所获得的信息显示了可能与该活性物质具有同等程度毒性的代谢物的影响,而且其存在的程度可能具有不能排除的毒性影响。此外,已经确定了对操作人员、工人和旁观者的暴露,因此,不能证明在所建议的使用条件下,含有乙酰甲胺磷的植物保护产品可以预期一般可达到指令91/414/EEC第5(1)(a)和(b)条所规定的要求。依照指令91/414/EEC第4条第(6)款的规定,成员国允许对库存的含有乙酰甲胺磷的植物保护产品进行处置、贮藏、投放市场和使用的宽限期限定为不超过12个月,即,自本决议批准日期起18个月。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7/01/15 拟生效日期: 成员国必须在本委员会决议批准日期之后6个月内撤回对含有乙酰甲胺磷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所有现行的授权。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分发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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