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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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含有西维因(农药的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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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欧盟委员会关于在欧盟理事会指令91/414/EEC附录I中不包括西维因及撤回含有此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的决议草案页数:6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规定西维因不包括在欧共体的肯定列表中以及成员国必须撤回含有此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本决议只涉及此物质的投放市场,不影响欧共体或成员国有关农药的残留限量(MRLs)。 |
7. | 目的和理由: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指令91/414/EEC提出了一个植物保护产品授权和投放市场的协调框架以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该指令第8条第2款规定了一个在12年期间逐步检查市场上植物保护产品所包含的活性物质的程序。评估结果是有利的物质被包括在指令附录I中。西维因是此工作程序第二阶段包括的物质。在评估该活性物质时,确定了很多影响。特别是基于可用数据尚未证明消费者暴露是可以接受的。可用信息显示了与活性物质毒性水平相同的代谢物的影响,并且其存在的程度可能具有不能排除的毒性影响。此外还有对活性物质潜在致癌性质的关注。对食虫鸟类还存在高度长期危险,对食草哺乳动物存在高度急性危险,对水生生物存在高度急性和长期危险,对有益的节肢动物存在高度危险。因此,尚未证明可以预期,按照提议的使用条件,含有西维因的植物保护产品一般可符合指令91/414/EEC第5条第1款(a) 和 (b)制定的要求。根据指令91/414/EEC第4条第6款规定,成员国准许处理、存储、投放市场和使用含有西维因的植物保护产品现有存货的宽限期,限制在12个月之内,即自本决议批准之日起18个月。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7/01/15 拟生效日期: 欧盟委员会决议批准之后6个月成员国必须撤回含有西维因的植物保护产品的全部现行授权。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分发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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