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饮用品生产商协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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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收押金的一次性使用的软饮料和水用塑料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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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对实施饮料销售委员会包装令2003年指令的第2次修订页数:2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修订的目的是引入一项对收押金的一次性使用的软饮料或水用塑料瓶的(附加)可回收包装的处理费(荷兰语名称:VBR)。实际上这涉及容量超过0.5升的瓶子。从2007年起,这类瓶子将不带板条箱或托架在荷兰市场销售。关于VBR的现行法规,正如实施饮料销售委员会包装令2003年指令的第5条所规定的,单独要求通过板条箱和托架的供应。 |
7. | 目的和理由:由于在软饮料和水的批发中收押金包装的不同,一个涉及(附加)可回收包装处理费的系统(缩写为VBR)已实行了数十年。这些不同是由于消费者从一个零售商处整瓶购买(如廉价超市、加油站或售货亭)然后把空瓶退还给另一个零售商(如街边的全方位服务超市)。后一个零售商以成本告终而不是押金系统的利润。为了补偿他们,发起了整瓶的板条箱或托架可回收包装处理费(VBR)资助行动,在空瓶的板条箱被退还时(并适当分类)付款。对生产商和进口商这是一个零成本/利润运营,但对批发商和零售商则不是,因为他们被补偿了100%的消费者退还的空瓶。这抵消了押金制度消极的经济影响。这个制度过去已被通报给欧盟委员会,并同样得到竞争总司的单独批准。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7/02/01 拟生效日期: 2007/03/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6/12/27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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