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经济部 商业司。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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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由橡胶、塑料、皮革、合成革、织物或木材制作的鞋面和鞋底加工成型的鞋。
ICS:[{"uid":"61.060"},{"uid":"99.001"}] HS:[{"uid":"64"},{"uid":"9901"}] |
5. |
通报标题:鞋类标签标准页数:1页 使用语言:汉语,可获得英语译本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应消费者获取关于鞋的更多信息的要求,商业司要求以下信息应标注在鞋上:(1)商品名称;(2)如可能,提供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3) 国家地区;(4)鞋面和鞋底的主要材料;以及(5)尺寸。 提议信息被要求标注在商品本身、缝合标签、粘贴标签、随附卡片或外包装上。书写 使用的语言应以汉语为主,并可以用外语补充。国家地区应以汉语或外语在商品本身的 显著位置上通过打印、烙烫、印刷清晰地标明,或者在不可去除或蘀换的缝合标签上 标明。一次性纸制或织物室内拖鞋免于此项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 |
8. | 相关文件: 商品标示法。 |
9. |
拟批准日期:
2006/09/08 拟生效日期: 批准之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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