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香港 |
2. | 负责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福利和食品署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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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冷冻的牛肉、羊肉或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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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2006年食品行业法规(修正案)页数:5页 使用语言:中文,英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法规修正案要求,如果在销售鲜牛肉、羊肉或猪肉的鲜肉供应商店/市场摊位上出售冷冻的牛肉、羊肉或猪肉,这些冷冻的肉类必须预包装,并且适当的标示。标签上所要求显示的信息与根据食品药品(配料和标签)法规(Cap. 132 sub. leg. W)的一般预包装食品现行的标签要求相似,即,名称、“保质”期、净重等。除此之外,还要求标签显示屠宰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屠宰日期。根据本法规修正案所要求的预包装和标示的程序可以在出口国或在中国香港完成。 本法规修正案将不牵涉向中国香港出口的其它类型的食品。 |
7. | 目的和理由:最近出现了肉类商人在中国香港将进口的冷冻牛肉、羊肉或猪肉作为新鲜的牛肉、羊肉或猪肉陈列或出售的案例。这不符合新鲜的和冷冻的肉类具有不同的保存期限,并且因此应当属于不同的贮藏条件的食品卫生学观点。在零售阶段,如果将鲜肉和冷冻肉处理不当或混合存在着污染的危险。本法规修正案将减少此种玩忽职守的可能性,从而增强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
8. | 相关文件: 无 |
9. |
拟批准日期:
本法规修正案在2006年7月7日的政府官方公报上公布。 拟生效日期: 本法规修正案于2006年8月18日生效,但立法程序仍在进行中。仔细审查本法规修正案的立法委员会分委员会已经组成,并且预定于2006年9月26日汇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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