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加拿大 |
2. | 负责机构:卫生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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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人用药品成分处方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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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食品药品法规》修正提案(第1510号计划 - 目录F)页数:英语和法语 使用语言:4页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雷尼蘀丁(Ranitidine)目前作为“雷尼蘀丁及其盐(以某种剂量形式含有至多相当于75毫克雷尼蘀丁销售的除外)”列入目录F的第I部分。“目前列入”这一措词的意思是,为了在适合于加拿大的任何使用条件下出售,所有浓度超过75毫克的雷尼蘀丁需要处方。 本意向通告(NOI)是为修订《食品药品法规》目录F的第I部分,将雷尼蘀丁及其盐的列表修改成“雷尼蘀丁及其盐,当每一口服剂量单位浓度为150毫克或150毫克以下,并且显示用于治疗胃灼热(胃痛)售出时除外”。当需要在医生的干预下使用(诸如治疗反流性食管炎)售出时,所有浓度的雷尼蘀丁及其盐都需要处方。 非处方的,浓度为150毫克的雷尼蘀丁的可用性将为那些患有胃灼热(胃痛),但感到75毫克的剂量不是十分有效的患者提供一种剂量选择的自由 目录F是药品成分的列表,这些药品成分的销售根据《食品药品法规》的第C.01.041 至 C.01.049项加以管理。目录F的第I部分列出需要处方的人用和兽用药品成分。目录F的第II部分列出需要处方的人用药品成分,但如果标签上标注或其形状不适合人用的,作为兽用时不需要处方。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通常自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公布之日起6至8个月内。 拟生效日期: 该措施批准日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6/10/12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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