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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环境部发布312项PFAS的报告规则

信息来源:Intertek天祥集团    发布日期:2024-09-06    阅读:20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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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7日,加拿大环境部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9)(CEPA)(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发布了一项通知,该通知要求加拿大企业在2025年1月29日之前在线上提供有关在2023日历年内生产、进口或作为单独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使用的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信息,当中涉及的PFAS化合物达312种。

需要提供信息的范围:

1. 物质清单附表1所列的物质,生产总量超过1000g;

2. 进口附表1第1部分所列物质,总量超过10g,或进口附表1第2部分或第3部分所列物质,总量超过100kg,无论该物质是

 (a) 单独存在

 (b) 在混合物或产品中的浓度 ≥ 1 ppm;

 (c) 在制成品中的浓度 ≥ 1 ppm:

   (i) 拟供 14 岁以下儿童使用或为其使用;

   (ii) 拟与个人粘膜接触的制成品;

    (iii) 按预期使用的方式使该物质可被吸入,或与个体发生皮肤或口腔接触;

   (iv) 与加热的食物或饮料直接接触的炊具和用具;

    (v) 食品包装材料,包括一次性餐具、以及食品罐和盖子衬垫;

    (vi) 可重复使用的食品或饮料容器;

    (vii) 食品加工设备,包括在包装和分销前与食品或饮料接触的传送带、托盘、大桶、喷嘴、模具和切割器;

    (viii) 服装或鞋类,包括救生衣、个人漂浮装置和其他防护服装;

    (ix) 床上用品、睡袋或毛巾;

    (x) 拟供个人使用的家具、床垫、靠垫或枕头,其中的PFAS物质包含在泡沫或皮革或纺织纤维、纱线或织物中;

    (xi) 拟供个人使用的地毯、乙烯基或复合地板,或地板的泡沫衬垫;

    (xii) PFAS物质拟从制品中释放;

 (3) 附表 1 所列物质,在第 2(2)(c)段所列物品以外的制成品中进口总量超过100kg、浓度≥ 1 ppm;或

 (4) 在混合物、产品或制成品的制造过程中,使用附表 1 所列任何物质的总量超过10g,不论该物质是单独使用,或是在混合物或产品中的浓度≥ 1 ppm。

 注:本通知不适用于符合微型企业定义的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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