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丹麦 |
2. | 负责机构:环境部,丹麦环境保护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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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啤酒和包括“alcopops”在内的某些软饮料或含酒精的果汁饮料,以及酒精含量低于总量10 % 的苹果酒的包装。
ICS:[{"uid":"67.160"},{"uid":"55."}] HS:[{"uid":"22"},{"uid":"99.01"}] |
5. |
通报标题:环境部关于啤酒和某些软饮料的包装存放和收集等的法令页数:40页+31页附件 使用语言:丹麦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执行经修订的关于监督丹麦环境保护法案中所规定的存放和回收系统的法规。执行新的和更安全的存放标志的豁免管理,并简化使用自粘性存放标签的生产商和进口商销售报告的选择方案。汇编2002年8月24日的第713号法令和随后的三次修正案。基于到目前为止的存放和回收系统管理的经验做出文字上的修改和更改。预期法令的本修正案将放宽对所有的相关各方和使用人的限制。 |
7. | 目的和理由:实施过程中违反法令的行为(例如,销售时所使用的包装没有存放标志,或没有在丹麦回收系统(A/S)注册)的改进措施。为了防止欺诈行为并确保向消费者偿付押金,已经设计了一种新的存放标志和标签。使用新的存放标志和标签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只需每年报告一次销售情况,或者,如果其用先付的方式支付押金和费用,根本就不用报告销售情况。汇编原先的法令及随后的修正案,加上以新的章节和款项调整文本是为了使该法令便于阅读和使用。其最终目的是使得存放和回收系统的管理更具灵活性,而且用户更容易掌握使用。 |
8. | 相关文件: 2002年8月24日的,关于啤酒和某些软饮料包装存放和回收等的第713号法令及随后的修正案。 |
9. |
拟批准日期:
2006年末 拟生效日期: 2006年末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6/09/04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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