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
ICS:[{"uid":"71."}] HS:[{"uid":"28"},{"uid":"29"}] |
5. |
通报标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5号及附件-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页数:10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公告发布了《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凡进口或出口此目录中的化学品,应当执行1994年5月1日实施《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
7. | 目的和理由:为维护环境安全,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
8. | 相关文件: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1994年3月16日联合发布,1994年5月1日实施,环管[1994]140号) |
9. |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2006年1月1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