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环保署(EPA)(201)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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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燃料和燃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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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燃料和燃料添加剂法规;炼油厂和进口商氧处理混合后续程序的质量保证要求,以及对管道接合部位的要求页数:12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拟议的规则将修订新配方汽油(RFG)法规,允许氧处理混合物混炼的新配方汽油,或新配方氧合汽油(即RBOB汽油,也是含乙醇汽油)的炼油厂和进口商选择使用一种达到规章要求的可选方法,对氧处理混合设备进行质量保证取样和测试。该选择方法是由一项在某个特定的新配方汽油覆盖地区,对以乙醇汽油氧处理混合的所有油库进行质量保证取样和测试的综合程序组成的。该程序由某个由行业资助的独立检查机构进行。该程序将依照环保署所批准的,目的在于达到与现行法规的质量保证要求目标一致的检查计划进行。 拟议的规则同样还将在很大程度上将现行的指南编入法典,该指南是由遵照有关汽油含量标准、保存记录、取样和测试的要求处理管道接口部分的相关人员遵守的。拟议的规则包含了为这些受到管理的各方提供附加机动性的新规定。拟议的规则同样还将为混合输送处理厂和混炼厂规定与其它实体(诸如汽油分销系统中作为炼油厂后续程序的管道输送和加油站)的含硫量标准相一致的汽油含硫量标准,并且将根据有毒空气移动源控制程序,阐明对混合输送处理厂的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6/07/03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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