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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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水生生物,包括鱼、甲壳类水生物及其它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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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关于利用非原生的及本地不存在的水产业种类的理事会法规提案(COM(2006) 154最终版,2006年4月4日)页数:32页 使用语言: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提议在欧盟成员国层面建立一种适合于水产业引进非原产的种类的许可证制度。根据本措施提案,所有引进非原产的种类,或某个地区当地缺乏的原产种类的计划都必须提交国家咨询委员会批准,咨询委员会将决定拟议的引进是否是“常规的”(即,来自分类为低风险的已知水生物来源的)。在非常规引进的情况下,必须进行某种环境风险评估。只有那些评定为低风险的(或通过应用减轻风险的措施或技术可以减少到低风险的)将准予一种为期五年的许可证。本提案要求对非常规引进实施检疫措施,并且同样还规定了许多要求,包括:实验性放养、紧急情况计划、监控,以及国家注册的保存。 |
7. | 目的和理由:提议规范水产业引进非原产的种类或当地缺乏的原产种类,以防所引进的水产品种类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尽管非原产的种类在欧盟的水产业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此类引进对生态系统具有负面的影响,并且造成生物多样性的重大损失。因此,这些措施将通过建立一种许可证制度,规范这些种类的引进。本提案根据由国际海洋勘探理事会(ICES)和欧洲内陆渔业咨询委员会(EIFAC/FAO)所制定的自愿性行为规范。欧盟2002年欧洲水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包括一项承担着手解决此类行动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的义务。本提案源于生物多样化协定欧共体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6年末 拟生效日期: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20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分发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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