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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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含有甲草胺(Alachlor)(杀虫剂的有效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
ICS:[{"uid":"65.100"}] HS:[{"uid":"3808"}] |
5. |
通报标题:关于不将甲草胺包括在理事会指令91/414/EEC的附件I中,并撤回对含有此种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的委员会决议草案页数:5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规定甲草胺不包括在共同体的肯定列表中,并且成员国必须撤回对含有这种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本决议仅涉及该物质投放市场,而对共同体或国家对于有关的杀虫剂残留物的最高农残量标准(MRLs)无影响。 |
7. | 目的和理由: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指令91/414/EEC建立了一个植物保护产品授权和投放市场的协调框架。该指令的第8条第(2)款规定了一项在12年期间逐步对在市场上销售的植物保护产品所含活性物质进行审查的程序。评定结果良好的物质将列入该指令的附件I中。甲草胺是这项工作程序第一阶段90种活性物质中的一种。根据所提交的信息做出的评定不能证明在建议的使用条件下,含有甲草胺的植物保护产品可以预期达到指令91/414/EEC第5(1)(a)和(b)条所规定的一般要求,特别是其环境影响和环境行为、其化学毒性及对操作人员的暴露。依照指令91/414/EEC第4条第(6)款的规定,成员国允许对库存的含有甲草胺的植物保护产品处置、贮藏、投放市场和使用的宽限期限定为不超过12个月,即,自本决议批准日期起18个月。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6/09/01 拟生效日期: 成员国必须在批准日期之后6个月内撤回对含有甲草胺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所有现行的授权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9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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