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辐照食品
ICS:[{"uid":"67.040"}] HS:[{"uid":"9824"}] |
5. |
通报标题:泰国卫生部(MOPH)标题为“辐照食品”的通报(No...) B.E. .....草案页数:5页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泰国卫生部(MOPH)提议对有关辐照食品的措施做出如下修订: 1. 泰国卫生部(MOPH)的第103号(BE.2529)号通报将被撤销并由本措施提案取代, 2. 除了所推荐的关于食品辐照处理的国际实施规范(CAC/RCP 19-1979, Rev. 2 – 2003)之外,辐照处理应当遵照本措施提案的特定要求: - 辐照源 a) 伽马射线放射性核60Co 或137 Cs。或 b) 来自机械源的,在5 兆电子伏(MeV)或低于5兆电子伏操作的X射线,或 c) 由机械源产生的,在10兆电子伏或低于10兆电子伏操作的电子 - 吸收剂量取决于本措施草案所附的辐照目的,但总吸收剂量不得超过10 KGray - 辐照设备应当由主管部门批准,与所要求的处理对照标准相一致。 3. 食品辐照应当根据技术要求操作和/或重视消费者保护,并且不得代蘀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或GAP。 4. 除了泰国卫生部(MOPH)关于标签要求的通报和相关的有关食品的通报之外,根据本措施提案的标注应当明确显示: a) 食品辐照处理的总公司名称和地址。 b) 标注为“辐照”或其它类似的标注。 c) 辐照的特定目的为“用于….” d) 辐照的标志是自愿性的,但如果应用,该标志必须依照本通报所附的规定标志,并紧跟在食品名称的后面。 e) 辐照处理的日期。 5. 食品包装应当依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在辐照处理之前和之后进行。 6. 标签要求的过渡期为一年。 |
7. | 目的和理由:- |
8. | 相关文件: - |
9. |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在国家公报上通报之后180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向WTO成员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