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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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电池和蓄电池。
ICS:[{"uid":"29.220.01"}] HS:[{"uid":"8506"},{"uid":" 8507"}] |
5. |
通报标题:欧盟理事会为批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而批准的共同立场及撤销指令91/157/EEC页数:37页;37页 使用语言:英语;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草案第4条1b引入了便携电池中镉的含量0.002%的新限制。该限制值不适用于紧急和警报系统的便携电池,包括应急照明、医疗设备及无绳动力工具。与现行指令91/157/EEC— 经指令98/101/EC修订—相比,关于汞的规定保持不变。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防止能成为城市垃圾的废电池中的镉引起的污染。 |
8. | 相关文件: 共同立场文本;影响评估;及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废蓄电池指令的提案(COM(2003) 723)。 |
9. |
拟批准日期:
预计最终批准在2006年第2季度 拟生效日期: 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转化为成员国立法的最终期限:指令生效后24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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