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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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日常生活用的皮革、毛皮产品及其制品,如皮革、裘皮、皮鞋、皮革和毛皮服装、皮革制品等。不包括以下用途的皮革产品:工业用、特种行业用皮革、毛皮产品
ICS:[{"uid":"59.140.30"},{"uid":"59.140.35"},{"uid":"61.020"},{"uid":"61.040"},{"uid":"61.060"}] HS:[{"uid":"4104"},{"uid":"4105"},{"uid":"4106"},{"uid":"4107"},{"uid":"4108"},{"uid":"4109"},{"uid":"4110"},{"uid":"4111"},{"uid":"4201"},{"uid":"4202"},{"uid":"4203"},{"uid":"4205"},{"uid":"4302"},{"uid":"4303"},{"uid":""}]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页数:8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标准规定了皮革、毛皮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其检验方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日用皮革和毛皮产品(不包括生皮)、皮鞋、皮革和毛皮服装、皮革家具及其它皮革和毛皮制品。 本标准第5章、第7章是强制性的,其余是推荐性的。 本标准将产品分为3类:A类(婴幼儿用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和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并规定了相应的限量要求: 项 目 A类 B类 C类 游离甲醛(mg/kg) 20 75 300 (白羊剪绒600)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mg/kg) 30 30 30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体健康。 |
8. | 相关文件: ISO/TS 17234:2003 皮革- 化学试验- 染色皮革中部分偶氮染料的测定 ISO/TS 17226:2003 皮革- 化学试验-皮革中甲醛含量的测定 |
9. |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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