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南非 |
2. | 负责机构:环境事务与旅游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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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石棉,其中包括铁石棉、温石棉、青石棉、纤维性阳起石、纤维性直闪石、纤维性透闪石,或含有任何一种这类物质的任何一种混合物、任何一种所添加石棉的浓度重量百分比或面积百分比为1%或以上的混合物、产品、成分或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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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根据经修订的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案》(1989年的第73号法案)第24B项的法规提案。该法规将根据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案》公布。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任何人不得向南非共和国进口石棉或含有石棉的原料,或从南非共和国出口石棉或含有石棉的原料,除非此种进口或出口的目的,只是为了用于不是打算开发石棉或含有石棉的原料新用途的分析或研究。 |
7. | 目的和理由:根据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第XX(b)条和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第2.2条,必须保护人的健康和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尚未确定,因为提交公众评议意见之后,该法规将仍需提交议会。 拟生效日期: 尚未确定,因为提交公众评议意见之后,该法规将仍需提交议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6/01/31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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