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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通报与召回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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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HN/153
2005-10-10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中国
2.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钙镁磷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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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报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钙镁磷肥》



页数:14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钙镁磷肥》国家标准是对HG2557-1994《钙镁磷肥》行业标准的修订,标准规定了钙镁磷肥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适用于以磷需石和含镁、硅的需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钙镁磷肥,包括含有其他添加物的钙镁磷肥产品。钙镁磷肥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钙镁磷肥的要求项目指标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18.0 15.0 12.0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 0.5 碱分(以CaO计)质量分数%≥ 45.0 可溶性硅(以SiO2计)质量分数%≥ 20.0 有效镁(以MgO计)质量分数%≥ 12.0 细度:通过0.25mm试验筛%≥ 80 注:优等品中碱分、可溶性硅和有效镁含量如用户没有要求,生产厂可不作检验。   该国家标准为条文强制的国家标准,其中第三章要求(见表1)(除碱分、可溶性硅和有效镁)、第五章检验规则、第六章标识、第七章包装运输和贮存中7.1条为强制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该国家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钙镁磷肥。
7. 目的和理由:规范市场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钙镁磷肥》
《钙镁磷肥》国家标准是对HG2557-1994《钙镁磷肥》行业标准的修订,标准规定了钙镁磷肥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适用于以磷需石和含镁、硅的需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钙镁磷肥,包括含有其他添加物的钙镁磷肥产品。钙镁磷肥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钙镁磷肥的要求项目指标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18.0 15.0 12.0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 0.5 碱分(以CaO计)质量分数%≥ 45.0 可溶性硅(以SiO2计)质量分数%≥ 20.0 有效镁(以MgO计)质量分数%≥ 12.0 细度:通过0.25mm试验筛%≥ 80 注:优等品中碱分、可溶性硅和有效镁含量如用户没有要求,生产厂可不作检验。   该国家标准为条文强制的国家标准,其中第三章要求(见表1)(除碱分、可溶性硅和有效镁)、第五章检验规则、第六章标识、第七章包装运输和贮存中7.1条为强制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该国家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钙镁磷肥。

通报原文:[{"filename":"gtbtnCHN153.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051010/gtbtnCHN15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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