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 海关总署 |
3. | 覆盖的产品: 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使用语言:中文 页数:8页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CHN/25_00356_00_x.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CHN/25_00356_01_x.pdf |
6. |
内容简述: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适应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进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的需要,保障进口食品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48)进行优化和完善。海关总署将批量批准正式推荐注册生产企业名单,优化简化注册程序;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增加需出具主管部门推荐函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并动态调整,同时完善注册分级分类管理;优化注册前评估审查、口岸注册信息核查、注册后审查、发现问题后整理等环节;按照审慎务实原则,优化暂停、变更、延续等条款表述。包括豁免条款,允许邮寄或快递食品、食品样品或展示食品等的海外食品生产商免于注册。 |
7. |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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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
11. |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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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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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Tel:+(86 10) 5795 4645 +(86 10) 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
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5-01-10如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适应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进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的需要,保障进口食品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48)进行优化和完善。海关总署将批量批准正式推荐注册生产企业名单,优化简化注册程序;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增加需出具主管部门推荐函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并动态调整,同时完善注册分级分类管理;优化注册前评估审查、口岸注册信息核查、注册后审查、发现问题后整理等环节;按照审慎务实原则,优化暂停、变更、延续等条款表述。包括豁免条款,允许邮寄或快递食品、食品样品或展示食品等的海外食品生产商免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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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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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Tel:+(86 10) 5795 4645 +(86 10) 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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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适应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进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的需要,保障进口食品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48)进行优化和完善。海关总署将批量批准正式推荐注册生产企业名单,优化简化注册程序;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增加需出具主管部门推荐函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并动态调整,同时完善注册分级分类管理;优化注册前评估审查、口岸注册信息核查、注册后审查、发现问题后整理等环节;按照审慎务实原则,优化暂停、变更、延续等条款表述。包括豁免条款,允许邮寄或快递食品、食品样品或展示食品等的海外食品生产商免于注册。 |
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 海关总署 |
3. | 覆盖的产品: 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页数:8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CHN/25_00356_00_x.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CHN/25_00356_01_x.pdf |
6. |
内容简述: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适应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进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的需要,保障进口食品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48)进行优化和完善。海关总署将批量批准正式推荐注册生产企业名单,优化简化注册程序;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增加需出具主管部门推荐函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并动态调整,同时完善注册分级分类管理;优化注册前评估审查、口岸注册信息核查、注册后审查、发现问题后整理等环节;按照审慎务实原则,优化暂停、变更、延续等条款表述。包括豁免条款,允许邮寄或快递食品、食品样品或展示食品等的海外食品生产商免于注册。 |
7. |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
12. |
拟生效日期: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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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5年3月11日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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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Tel:+(86 10) 5795 4645 +(86 10) 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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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5-01-1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内容简述: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适应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进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的需要,保障进口食品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48)进行优化和完善。海关总署将批量批准正式推荐注册生产企业名单,优化简化注册程序;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增加需出具主管部门推荐函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并动态调整,同时完善注册分级分类管理;优化注册前评估审查、口岸注册信息核查、注册后审查、发现问题后整理等环节;按照审慎务实原则,优化暂停、变更、延续等条款表述。包括豁免条款,允许邮寄或快递食品、食品样品或展示食品等的海外食品生产商免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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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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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Tel:+(86 10) 5795 4645 +(86 10) 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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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5-01-1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适应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进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的需要,保障进口食品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48)进行优化和完善。海关总署将批量批准正式推荐注册生产企业名单,优化简化注册程序;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增加需出具主管部门推荐函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并动态调整,同时完善注册分级分类管理;优化注册前评估审查、口岸注册信息核查、注册后审查、发现问题后整理等环节;按照审慎务实原则,优化暂停、变更、延续等条款表述。包括豁免条款,允许邮寄或快递食品、食品样品或展示食品等的海外食品生产商免于注册。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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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Tel:+(86 10) 5795 4645 +(86 10) 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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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使用语言:中文 页数:8页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CHN/25_00356_00_x.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CHN/25_00356_01_x.pdf |
3. | 相关方:海关总署 |
4. | 覆盖的产品: 食品 |
5. | 等效性承认的确定以及任何相关程序或法规生效的日期(年/月/日): 待定. |
6. |
内容简述: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适应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进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的需要,保障进口食品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48)进行优化和完善。海关总署将批量批准正式推荐注册生产企业名单,优化简化注册程序;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增加需出具主管部门推荐函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并动态调整,同时完善注册分级分类管理;优化注册前评估审查、口岸注册信息核查、注册后审查、发现问题后整理等环节;按照审慎务实原则,优化暂停、变更、延续等条款表述。包括豁免条款,允许邮寄或快递食品、食品样品或展示食品等的海外食品生产商免于注册。 |
7.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Tel:+(86 10) 5795 4645 +(86 10) 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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