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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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压实机械(振动辊、振动平板、振动冲击夯);<BR> 履带式推土机、履带式装载机、履带式挖掘- 装载机;<BR> 轮式推土机、轮式装载机、轮式挖掘装载机、前斗自动倾卸车、压路机、装载型渣土埋填机、内燃机、反向-平衡起重车、移动式起重机、压实机械(无振动辊)、筑路-平地机、液压捣固机;<BR> 挖掘机、建筑物用于运输货物的升降机、建筑用绞车、电动铲车;手控式混凝土破碎-铲运机、<BR> 塔式起重机、<BR> 焊接机和发电机、<BR> 压缩机;<BR> 剪草机、草坪修剪机/草坪边缘修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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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提案,修订《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户外用设备向环境中排放噪声趋于一致的法律》的指令2000/14/EC页数:18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提案规定修订2000年5月8日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0/14/EC《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户外用设备向环境中排放噪声趋于一致的法律》(“噪声指令”)。 噪声指令于2001年7月3日在自愿性的基础上应用。自从2002年1月3日,在此范围内的57种类型的设备在欧共体投放市场或交付使用之前必须符合噪声指令的要求。 噪声指令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福利和环境,在降低这些设备可允许的噪声水平的同时,确保在此范围内的设备自由流动。该指令同样还具有向公民提供有关此类设备噪声排放的信息,由此提高消费者的选择的目的。该指令规定了可允许的最大噪声功率水平和对于22种类型的设备强制性的噪声排放标示,以及对于余下的35种类型的设备的强制性噪声辐射标示。 对于那些应用可允许噪声功率水平类型的设备有两个应用阶段。第一个阶段于2002年1月3日实施(“第I阶段”);第二阶段逐步减少限值,预期于2006年1月3日生效(“第II阶段”)。 |
7. | 目的和理由:所通报的提案执行下列目标:<BR>- 同样在2006年1月3日之后,允许某些类型的设备(对于这些设备已提供确信的证据,第II阶段的限值目前在技术上是不可行的)在欧共体投放市场和/或交付使用。<BR>- 根据噪声指令的第16条和第20条,为委员会提供充分的时间完成其目标;<BR>- 允许将第20(3)条的预见性报告编入噪声指令第20(1)的预见性报告中。 |
8. | 相关文件: -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提案,修订《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户外用设备向环境中排放噪声趋于一致的法律》的指令2000/14/EC;<BR>- 2000年5月8日的《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户外用设备在环境中噪声辐射的法律》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0/14/EC。 |
9. |
拟批准日期:
2006/1/3 拟生效日期: 2006/1/3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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