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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缅因州提出监管产品中PFAS的规则

信息来源: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1-23    阅读: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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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缅因州环境保护部 (DEP) 根据该州的“含PFAS产品”法(38 MRSA §1614)宣布了一项拟议规则。根据“第90章:含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的产品”提交的拟议规则,将具体实施该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对该提案的意见接受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8日。

拟议规则的要点包括:

  • 提供补充定义,如但不限于“消费品”、“电子产品”或“弹性地板覆盖物”

  • 对法律中给出的定义(如但不限于 “炊具产品 ”或 “化妆品产品”)进行了补充解释

  • 进一步详细说明了经CUU认定的产品的报告要求,例如

    • 仅适用于雇员超过100人的制造商

    • 详细说明通知中应提供的信息

    • 概述每份通知的费用

  • CUU确定提案所需的详细信息,例如

    • 说明制造商可单独或集体提交建议书

    • 阐明必须为每个产品类别与相关工业部门的单独组合提交单独的建议书

    • 要求在不迟于适用的销售禁令实施前18个月但不早于36个月提交建议书

    • 详细说明提案中应提供的信息

  • 明确指出,除非提交者指定为“专有”,否则向环保部提供的信息属于公共记录

相关背景补充:

该法律最初于2021年7月颁布,并于2024年4月修订。该法对含有有意添加的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 (PFAS) 的产品规定了各种销售禁令,并对已确定为当前不可避免使用(CUU, Currently Unavoidable Use)的产品规定了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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