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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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电解加工机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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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解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页数:11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标准规定了电解加工机床的安全要求及措施、使用信息和安全要求的检验。适用于电解成形机(加工电压不大于直流60V)、电解抛光机、电解去毛刺机、电解切割机、电解车床、电解磨床、电解刻印机及其他电解加工机床。上述机床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机械危险及防护 1.1 防止机床在紧急停止或其动力和控制信号中断时造成冲击危险。 1.2 工具阴极夹持装置应安全、可靠。 1.3 加工区有电解液飞溅的机床,防护罩(或门)应与电解液供液系统联锁。 1.4 机床的联锁的防护装置打开时,应停止工作或不能起动。 1.5 机床运动轴(手动轴除外)采用双重限位装置。 2 安全防护装置 可拆卸的防护装置应装拆方便。 3 控制系统和装置 3.1 控制信息载体的中断和损坏,不应导致危险局面的出现。 3.2 容易出现误操作的控制器件应在设计上考虑容错。 3.3 机床的每个操作位置均应设置急停器件。 4 电气危险与防护 4.1 电解成形机应有双重的过电流保护措施。 4.2 电气箱外的裸露导体应采取防腐措施。 4.3 机床应与工件之间可靠绝缘,绝缘电阻应符合GB 5226.1—2002中19.3的规定。 4.4 电气箱(柜)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 5226.1—2002中12. 3的要求。 5 电解液系统 5.1 电解液循环和过滤系统不应有渗漏现象,工作液不能飞溅或滴漏至机床外部。 5.2 电解液加热装置和采取的加热方法不能产生附加的危险。 5.3 电解液和电解液废渣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的规定。 6 有害气体防护 6.1 加工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电解液水雾按国家有关环保规定进行有效排出。 6.2 采取了强制排风措施的机床,应配备缺风检测保护装置。 7 防腐保护 7.1 机床重要零件和电解液容器等应采取防腐蚀、防锈措施。 7.2 汇流排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 7.3 与电解液直接接触的机械零部件应用耐腐蚀材料制造。 7.4 机床抽风管道、风机、管接头等应用耐腐蚀材料制造。 8 噪声 9 照明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的安全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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