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
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通报与召回SPS通报
字体:
0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805
2025-01-09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通报成员:欧盟
2. 负责机构: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 覆盖的产品: 氟噻草胺(农药活性物质)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5. 通报标题:

关于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的批准进行续期以及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和(EU)第2015/408号执行法规的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使用语言:英语    页数:6页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EEC/25_00450_00_e.pdf
6. 内容简述:

本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批准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进行续期。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氟噻草胺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对该批准作出不续期的决定是基于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欧盟用作农药活性物质的物质进行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之前根据第91/414/EEC号指令进行了评估和批准。

要想使一种活性物质按照(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到G/TBT/N/EU/1105 - 2 - 市场)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本法规第4条列出了获得批准必须满足的标准(附件II中也有详细说明)。
在对氟噻草胺进行评估和同行评审期间,发现了一些无法确定的问题和领域。详见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声明。
氟噻草胺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附件II第3.6.5点和第3.8.2点中的标准,即被确定为人类和非目标生物的甲状腺(T)内分泌干扰物,并且尚未证明在实际拟议使用条件下,人体和非目标生物对植物保护产品中该活性物质的暴露量可忽略不计。
已确定地下水被三氟乙酸污染的可能性很高,且该代谢物被视为具有毒理学相关性。
关于地下水代谢物的非相关性评估和对消费者的风险,风险评估无法最终确定。
这些问题意味着氟噻草胺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中概述的批准标准。
本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在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届满后,可能会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将根据卫生与植物检疫程序发出单独通报。
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也在第G/TBT/N/EU/1105号通告中进行了通报。

7.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动物健康,植物保护,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以及废除欧盟理事会第79/117/EEC号和第91/414/EEC号指令的2009年10月2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09R1107 -2011年5月25日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实施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批准活性物质清单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153期,2011年6月11日,第1-186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1R0540 - 执行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并建立替代品候选清单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第80(7)条的2015年3月11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15/408号执行法规(《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67期,2015年3月12日,第18-22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5R0408 -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2024年。活性物质氟噻草胺农药风险评估的同行评审。《欧洲食品安全局杂志》2024年;22(9):e08997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4.8997
10. 拟批准日期: 2025年4月
拟公布日期: 2025年5月
11. 拟生效日期: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20天。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仅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问题提出评议意见,并且,请将评议意见提交至TBT咨询点(见第G/TBT/N/EU/1105号通告)。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欧盟TBT咨询点 传真: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 grow-eu-tbt@ec.europa.eu
1
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5-01-09如下信息:
关于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的批准进行续期以及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和(EU)第2015/408号执行法规的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本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批准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进行续期。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氟噻草胺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对该批准作出不续期的决定是基于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欧盟用作农药活性物质的物质进行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之前根据第91/414/EEC号指令进行了评估和批准。

要想使一种活性物质按照(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到G/TBT/N/EU/1105 - 2 - 市场)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本法规第4条列出了获得批准必须满足的标准(附件II中也有详细说明)。
在对氟噻草胺进行评估和同行评审期间,发现了一些无法确定的问题和领域。详见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声明。
氟噻草胺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附件II第3.6.5点和第3.8.2点中的标准,即被确定为人类和非目标生物的甲状腺(T)内分泌干扰物,并且尚未证明在实际拟议使用条件下,人体和非目标生物对植物保护产品中该活性物质的暴露量可忽略不计。
已确定地下水被三氟乙酸污染的可能性很高,且该代谢物被视为具有毒理学相关性。
关于地下水代谢物的非相关性评估和对消费者的风险,风险评估无法最终确定。
这些问题意味着氟噻草胺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中概述的批准标准。
本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在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届满后,可能会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将根据卫生与植物检疫程序发出单独通报。
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也在第G/TBT/N/EU/1105号通告中进行了通报。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欧盟TBT咨询点 传真: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 grow-eu-tbt@ec.europa.eu
1

本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批准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进行续期。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氟噻草胺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对该批准作出不续期的决定是基于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欧盟用作农药活性物质的物质进行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之前根据第91/414/EEC号指令进行了评估和批准。

要想使一种活性物质按照(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到G/TBT/N/EU/1105 - 2 - 市场)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本法规第4条列出了获得批准必须满足的标准(附件II中也有详细说明)。
在对氟噻草胺进行评估和同行评审期间,发现了一些无法确定的问题和领域。详见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声明。
氟噻草胺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附件II第3.6.5点和第3.8.2点中的标准,即被确定为人类和非目标生物的甲状腺(T)内分泌干扰物,并且尚未证明在实际拟议使用条件下,人体和非目标生物对植物保护产品中该活性物质的暴露量可忽略不计。
已确定地下水被三氟乙酸污染的可能性很高,且该代谢物被视为具有毒理学相关性。
关于地下水代谢物的非相关性评估和对消费者的风险,风险评估无法最终确定。
这些问题意味着氟噻草胺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中概述的批准标准。
本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在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届满后,可能会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将根据卫生与植物检疫程序发出单独通报。
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也在第G/TBT/N/EU/1105号通告中进行了通报。

1
1. 通报成员:欧盟
2. 负责机构: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 覆盖的产品: 氟噻草胺(农药活性物质)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5. 通报标题:

关于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的批准进行续期以及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和(EU)第2015/408号执行法规的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页数:6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EEC/25_00450_00_e.pdf
6. 内容简述:

本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批准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进行续期。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氟噻草胺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对该批准作出不续期的决定是基于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欧盟用作农药活性物质的物质进行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之前根据第91/414/EEC号指令进行了评估和批准。

要想使一种活性物质按照(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到G/TBT/N/EU/1105 - 2 - 市场)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本法规第4条列出了获得批准必须满足的标准(附件II中也有详细说明)。
在对氟噻草胺进行评估和同行评审期间,发现了一些无法确定的问题和领域。详见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声明。
氟噻草胺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附件II第3.6.5点和第3.8.2点中的标准,即被确定为人类和非目标生物的甲状腺(T)内分泌干扰物,并且尚未证明在实际拟议使用条件下,人体和非目标生物对植物保护产品中该活性物质的暴露量可忽略不计。
已确定地下水被三氟乙酸污染的可能性很高,且该代谢物被视为具有毒理学相关性。
关于地下水代谢物的非相关性评估和对消费者的风险,风险评估无法最终确定。
这些问题意味着氟噻草胺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中概述的批准标准。
本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在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届满后,可能会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将根据卫生与植物检疫程序发出单独通报。
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也在第G/TBT/N/EU/1105号通告中进行了通报。

7.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动物健康,植物保护,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以及废除欧盟理事会第79/117/EEC号和第91/414/EEC号指令的2009年10月2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09R1107 -2011年5月25日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实施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批准活性物质清单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153期,2011年6月11日,第1-186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1R0540 - 执行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并建立替代品候选清单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第80(7)条的2015年3月11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15/408号执行法规(《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67期,2015年3月12日,第18-22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5R0408 -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2024年。活性物质氟噻草胺农药风险评估的同行评审。《欧洲食品安全局杂志》2024年;22(9):e08997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4.8997
11. 拟批准日期: 2025年4月
拟公布日期:
2025年5月
12. 拟生效日期: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20天。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仅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问题提出评议意见,并且,请将评议意见提交至TBT咨询点(见第G/TBT/N/EU/1105号通告)。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欧盟TBT咨询点 传真: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 grow-eu-tbt@ec.europa.eu
1
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5-01-09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关于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的批准进行续期以及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和(EU)第2015/408号执行法规的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内容简述:

本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批准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进行续期。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氟噻草胺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对该批准作出不续期的决定是基于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欧盟用作农药活性物质的物质进行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之前根据第91/414/EEC号指令进行了评估和批准。

要想使一种活性物质按照(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到G/TBT/N/EU/1105 - 2 - 市场)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本法规第4条列出了获得批准必须满足的标准(附件II中也有详细说明)。
在对氟噻草胺进行评估和同行评审期间,发现了一些无法确定的问题和领域。详见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声明。
氟噻草胺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附件II第3.6.5点和第3.8.2点中的标准,即被确定为人类和非目标生物的甲状腺(T)内分泌干扰物,并且尚未证明在实际拟议使用条件下,人体和非目标生物对植物保护产品中该活性物质的暴露量可忽略不计。
已确定地下水被三氟乙酸污染的可能性很高,且该代谢物被视为具有毒理学相关性。
关于地下水代谢物的非相关性评估和对消费者的风险,风险评估无法最终确定。
这些问题意味着氟噻草胺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中概述的批准标准。
本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在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届满后,可能会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将根据卫生与植物检疫程序发出单独通报。
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也在第G/TBT/N/EU/1105号通告中进行了通报。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欧盟TBT咨询点 传真: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 grow-eu-tbt@ec.europa.eu
1
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5-01-09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关于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的批准进行续期以及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和(EU)第2015/408号执行法规的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本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批准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进行续期。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氟噻草胺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对该批准作出不续期的决定是基于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欧盟用作农药活性物质的物质进行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之前根据第91/414/EEC号指令进行了评估和批准。

要想使一种活性物质按照(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到G/TBT/N/EU/1105 - 2 - 市场)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本法规第4条列出了获得批准必须满足的标准(附件II中也有详细说明)。
在对氟噻草胺进行评估和同行评审期间,发现了一些无法确定的问题和领域。详见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声明。
氟噻草胺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附件II第3.6.5点和第3.8.2点中的标准,即被确定为人类和非目标生物的甲状腺(T)内分泌干扰物,并且尚未证明在实际拟议使用条件下,人体和非目标生物对植物保护产品中该活性物质的暴露量可忽略不计。
已确定地下水被三氟乙酸污染的可能性很高,且该代谢物被视为具有毒理学相关性。
关于地下水代谢物的非相关性评估和对消费者的风险,风险评估无法最终确定。
这些问题意味着氟噻草胺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中概述的批准标准。
本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在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届满后,可能会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将根据卫生与植物检疫程序发出单独通报。
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也在第G/TBT/N/EU/1105号通告中进行了通报。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欧盟TBT咨询点 传真: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 grow-eu-tbt@ec.europa.eu
1
1. 通报成员:欧盟
2. 通报标题:

关于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的批准进行续期以及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和(EU)第2015/408号执行法规的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使用语言:英语    页数:6页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SPS/EEC/25_00450_00_e.pdf
3. 相关方: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4. 覆盖的产品: 氟噻草胺(农药活性物质)
5. 等效性承认的确定以及任何相关程序或法规生效的日期(年/月/日):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20天。
6. 内容简述:

本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批准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进行续期。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氟噻草胺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对该批准作出不续期的决定是基于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欧盟用作农药活性物质的物质进行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之前根据第91/414/EEC号指令进行了评估和批准。

要想使一种活性物质按照(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到G/TBT/N/EU/1105 - 2 - 市场)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本法规第4条列出了获得批准必须满足的标准(附件II中也有详细说明)。
在对氟噻草胺进行评估和同行评审期间,发现了一些无法确定的问题和领域。详见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声明。
氟噻草胺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附件II第3.6.5点和第3.8.2点中的标准,即被确定为人类和非目标生物的甲状腺(T)内分泌干扰物,并且尚未证明在实际拟议使用条件下,人体和非目标生物对植物保护产品中该活性物质的暴露量可忽略不计。
已确定地下水被三氟乙酸污染的可能性很高,且该代谢物被视为具有毒理学相关性。
关于地下水代谢物的非相关性评估和对消费者的风险,风险评估无法最终确定。
这些问题意味着氟噻草胺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中概述的批准标准。
本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在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届满后,可能会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将根据卫生与植物检疫程序发出单独通报。
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也在第G/TBT/N/EU/1105号通告中进行了通报。

7.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欧盟TBT咨询点 传真: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 grow-eu-tbt@ec.europa.eu

通报原文:[{"filename":"EU805全文.pdf","fileurl":"/uploadtbtsps/sps/20250109/EU805全文.pdf"}]

附件:

相关通报:
    我要评议
    广东省农食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WTO/SPS)信息平台 广东省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