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环保署(EPA)(141)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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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柴油机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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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控制柴油机燃料产生的空气污染排放物页数:3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环保署(EPA)提议修改、修正和修订2001年1月18日批准的《公路柴油机规则》(《联邦纪事》(FR)第66卷第5002项)以及2004年6月29日批准的《非公路用柴油机规则》(《联邦纪事》(FR)第69卷第38959项)中的某些规定。首先,环保署提议进行一些较小的修改,以阐明这些法规对柴油机燃料标准的遵守情况实施管理。这些较小的修改主要集中在《非公路用柴油机规则》上;然而,有些修改可能影响到《公路柴油机规则》中所包含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在《非公路用柴油机规则》最终定稿时所没有注意到的。其次,环保署提议修正指定和跟踪的规定,以说明在燃料分销系统内履行与燃料生产和/或分销相关的一个以上的职责的公司。这将减轻由于某个公司履行多重职责而造成的在量的平衡上的不准确问题。最后,关于对燃料产生信任,环保署提议修订法规文本,以使精炼商更好地及早信任公路柴油机燃料。本修正案旨在协助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平稳过渡到超低硫柴油机燃料。 我们在今天的联邦纪事的“规则和法规”部分中公布了一项直接最终规则,该规则将纠正几处印刷上的错误,修改指定和跟踪说明履行一个以上职责的公司的法规,并规定对于及早遵守超低硫柴油机燃料要求的部门增加鼓励机制(如果没有收到反对的评议意见,环保署将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在直接最终规则的导言中,我们详细说明了今天行动的理由。如果我们收到反对的评议意见,我们将在最终规则生效日期之前撤回该直接最终规则,并且将在随后的根据本规则提案做出的最终规则中着手解决所有的公众评议意见。对于此行动我们将不会制定第二次评议期。任何有意参加评议的相关方必须在这次进行评议。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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