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爱沙尼亚 |
2. | 负责机构:农业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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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食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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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法规“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2003年12月19日有关食品标签要求的第324号法规,以及有关表达标签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的法规修正案”页数:2页 使用语言:爱沙尼亚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该议案旨在修订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2003年12月有关食品标签要求的第324号法规、以及有关传达标签信息和其它形式信息的法规(以下称为标签法规),以保证消费者知晓食品中任何可能引起过敏的配料(对于这些配料此前未要求在销售包装标签上列出)。根据标签法规的§ 4 (3)项,此类情形(无须列出致敏配料)包括:销售包装上最大一侧的面积不足10平方厘米的食品、可重复使用的带有永久标志但未贴标签的玻璃瓶装的饮料,以及具有美观包装的小包装或纪念品形式的食品。依照该议案的§1 1)项,第4 (3)项的第一句话将改写,使得表达有关上述食品中任何致敏性配料的信息成为强制性的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食品标签的指令2000/13/EU的第13 (4)条,小包装的食品和某些可重复使用的玻璃瓶可以免除在标签上表达可能引起过敏的配料的要求。 2000/13/EU指令和标签法规规定,这样的食品只须包括名称、净含量、最低保存或食用期限或最迟食用日期。根据标签法规,具有美观包装的(小包装或纪念品)食品也不要求表达可能引起过敏的配料的信息。然而,由于食品过敏事故的大量发生,任何致敏性的配料都应当能够在所有食品的标签上看得见。由于食品过敏是不可治愈的,因此,这可能是能使患有食品过敏症的人避免任何致敏性配料的唯一方法。 |
8. | 相关文件: 爱沙尼亚政府2003年12月19日有关食品标签要求的第324号法规,以及有关表达标签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的法规 |
9. |
拟批准日期:
2005/11/1 拟生效日期: 2005/11/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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