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0日,菲律宾贸工部发布行政令第25-1号,对水泥(Cement)作出保障措施初裁,建议对涉案产品以现金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保障措施,金额为400菲律宾比索/吨或16.00菲律宾比索/40千克,有效期为200天,该措施自菲律宾海关局发布海关备忘录令(CMO)/海关备忘公告(CMC)之日起生效。涉案产品包括普通硅酸盐水泥(Ordinary Portland Cement)和混合水泥(Blended Cement),涉及菲律宾协调关税税号和东盟协调税则编码(AHTN)2523.29.90和2523.90.00项下的产品。本案临时保障措施不适用于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从免征保障措施税的国家进口普通硅酸盐水泥和混合水泥,应提交由原产国的授权机构/办公室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 (CO),但须附加海牙认证(Apostille)或菲律宾大使馆/总领事馆的认证(如适用)。
2024年10月31日,菲律宾贸工部发布公告称,对水泥发起保障措施自主调查。案件调查期为2019年至2024年6月。
原文:
https://dtiwebfiles.s3-ap-southeast-1.amazonaws.com/Negosyo/Imports/Trade Remedies/DTI Orders,Notices,Initiation and Preliminary Reports/Cement 2024/Preliminary/DAO 25-01 SG Cement 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pdf
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N7PHL14.pdf&Open=True
转载链接:https://www.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kys?articleId=183496&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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