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日本 |
2. | 负责机构:厚生劳动省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2.9.2 [ ], 2.10.1 [ ], 5.6.2 [X],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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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工业安全卫生法附表一所列之下列指定机器等;1)锅炉(不包括小型锅炉、船舶安全法规定的船舶上使用的锅炉和电力业务法规定的锅炉)2)1类压力容器(不包括小型压力容器、船舶安全法规定的船舶上使用的压力容器、汽车燃料系统上使用的压力容器、电力业务法规定的压力容器、高压气体安全法规定的压力容器、气体业务法规定的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交易法规定的压力容器、二氧化碳储存业务规定的压力容器)3)起重量3吨及以上的起重机(堆垛机为1吨及以上)4)起重量3吨及以上的移动式起重机5)起重量2吨及以上的井架6)起重量1吨及以上的升降机(不含轻型升降机和施工升降机)7)起重量0.25吨及以上的施工升降机,带有高度为18米或以上的导轨(如升降机有这种轴)的吊篮(根据法律需要接受制造许可或制造检验的机器;HS 8402、8403、8404、8419、8426和8428)。
ICS: HS: |
5. |
通报标题:《工业安全卫生法》的修订等;页数:2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工业安全卫生法》等作如下修改;1)以下职责以前由日本政府(厚生劳动省)履行,将由厚生劳动省注册的设计审查和制造检查注册机构(包括位于海外的机构)履行。(i)在制造第4项所列特定机器等之前所需的制造许可(设计审查)的符合性审查。(ii)制造移动式起重机和平底船时所需的制造检查等。2)确定设计审查和制造检查注册机构(包括位于海外的机构)的注册要求和实施义务。 |
7. | 目的和理由:将修订《工业安全和健康法》,以促进私营部门对机器的检查, |
8. | 相关文件: 工业安全与健康法。修正案通过后将在“KAMPO”(政府官方公报)上公布。 |
9. |
拟批准日期:
2025年7月 拟生效日期: 2026-04-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通知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日本咨询点外交部经济局国际贸易处传真:(+81 3)5501 8343电子邮件:enquiry@mofa.go.jp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JPN/25_01818_00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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