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4日,越南提交G/TBT/N/VNM/339号通报,计划修订《食品安全法》。该通报详细规定了对《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修订情况。
修订内容
一、行政程序改革
1.取消领事认证后英文法律文件的翻译和公证要求,并接受法律文件的电子版。
2.允许使用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的生产设施的健康补充剂检测结果,无需再送至指定检测实验室或认可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
3.根据政府监察机构的建议,规定企业可以提交补充申请文件的次数(最多3次)以及企业提交补充申请文件的截止期限(30天),适用于需要按照建议注册产品声明的食品类别顺序。
4.增加关于组织和个人出于慈善目的而非商业目的捐赠食品的进口规定,以简化与食品商业活动相比的程序和流程。
5.增加一项规定,授权卫生部开发从中央到地方层面的统一管理软件,以解决卫生部门的行政程序和产品质量管理问题。
6.增加一项关于注册具有新用途的混合食品添加剂产品声明的规定,适用于卫生部未列入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清单或未规定给特定用户的食品添加剂。
7.减少和简化一些行政程序。
8.简化广告确认注册程序和食品安全合格设施证书的发放程序。
9.增加一项关于免除检测设施定期检查和监督的程序。
10.简化指定检测设施的注册文件要求,目前由联合通告20/2013/TTLT-BYT-BCT-BNNPTNT规定,该通告规定了食品检测设施指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供国家管理。
二、加强权力下放和授权将食品产品(保健品除外)、出口食品的健康证书和其他相关证书的《自由销售证书》授予地方当局。
三、加强事后检查
·规定只有制造机构或产品所有者才能在申报文件中命名。如果不是上述两个实体,则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组织或个人必须拥有制造机构或产品所有者的授权书。
·控制产品公告后的变更:增加如果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组织或个人、制造机构、产地、产品名称、成分、用途、对象、剂量、浓度、成分含量(负责产品的预期用途)、剂型、质量和安全指标及测试方法发生变化,则需要重新公告的情况。
·增加关于撤回和暂停接受产品声明注册证书、食品广告内容确认证书、撤回食品安全合格设施证书的规定,其中具体规定了撤回的情况和撤回权限。
·对于功能食品,产品信息文件(PIF)的规定包括根据功能食品设施所应用的高级管理体系的规定进行记录。
·要求组织和个人在申报注册文件中提供包括安全指标和质量指标的测试方法在内的标准,以便文件接收机构可以将其提供给公共测试单位,以部署市场监测抽样。
·增加关于国家管理食品测试(包括国家管理食品测试设施和验证测试设施的条件;指定测试设施的注册文件;指定程序和召回情况)的规定。
四、执行部委(包括政府监察机构)的建议补充和明确首次投放市场的功能食品的概念。修改和增加产品使用科学依据的概念。
五、其他内容
·修改和增加膳食补充剂的概念,以控制该产品的特性和用途。
·关于食品产品的自我声明程序:明确规定由指定的国家管理机构负责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在单位电子信息页面上公布自我声明文件;同时,必须在组织或个人进行自我声明后的3个月内审查记录(关于产品分类、用途、用户、成分),以确保产品已按照其性质和规定正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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