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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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坐便器、蹲便器和小便器
ICS:[{"uid":"91.140.70"}] HS:[{"uid":"6910"}] |
5. |
通报标题:卫生陶瓷页数:41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标准中的第5.3.2.3、5.3.2.4、6.1.1、6.1.2.4、7.1.1,7.1.3条为强制性条款。 (1)水封深度 所有带整体存水弯卫生陶瓷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5.3.2.3) (2)坐便器水封表面面积 安装在水平面的坐便器水封表面面积不得小于100㎜×85㎜。(5.3.2.4) (3)便器用水量:(6.1.1) 便器平均用水量应符合本标准草案中表6的规定。坐便器和蹲便器在任一试验压力下,最大用水量不得超过规定值1.5L。 双档坐便器的小档排水量不得大于大档排水量的70%。 表6便器用水量 (L) 坐便器 普通型(双挡) 9 节水型(双挡) 6 蹲便器 普通型 11 节水型 8 小便器 普通型 5 节水型 3 (4)水封回复功能 水封回复应不小于50㎜。(6.1.2.4) (5)配套要求 必须配备与该便器配套使用且满足6.1条规定的冲水装置,并应保证其整体的密封性。(7.1.1) (6)防虹吸功能 所配套的冲水装置应具有防虹吸功能。(7.1.3) |
7. | 目的和理由:保障人体健康,卫生和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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