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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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激光防护具
ICS: HS: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眼面部防护 激光防护具》页数:20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文件规定了激光眼护具的技术要求、标识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防意外暴露于激光辐射(波长范围在180 nm至1 mm)的眼护具;调试用激光眼护具,但用户应根据特定的应用场景选择适宜的激光眼护具;医用激光手术过程中患者眼部的防护具(眼眶周围区域的治疗除外)。 本文件不适用于作为观察窗用于激光设备上的激光防护滤光片,也不适用于光学设备(如显微镜和放大镜)中的激光防护滤光片。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质量要求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12 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通报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 +86 10 57954633 / 57954627
电子信箱: tbt@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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