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澳门 |
2. | 负责机构:环境保护局指定处理有关通知的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名称及地址(包括电话及传真号码、电邮及网址,如有)如与上述不同,则须注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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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有关产品详情,请参阅:https://images.io.gov.mo//bo/i/2024/44/despce-168-2024.pdf(第2-8页)
ICS: HS: |
5. |
通报标题:行政长官第168/2024号决定。页数:8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禁止向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口、出口和转运《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一所列化学品和附件二所列货物。 |
7. | 目的和理由:遵守对中国澳门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文书规定的义务;环境保护 |
8. | 相关文件: 2024年10月2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20辑第一辑,行政长官第168/2024号决定https://images.io.gov.mo//bo/i/2024/44/despce-168-2024.pdf |
9. |
拟批准日期:
2024-10-21 拟生效日期: 2024-10-29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不适用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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