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负责机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管理局(FSANZ)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配方饮料,描述为不含酒精的、水基的、含有维生素和需物质的可要求量的调味饮料。
ICS:[{"uid":"67.160"}] HS:[{"uid":"22"}] |
5. |
通报标题:关于申请A470 – 配方饮料的评定报告草案页数:442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管理局(FSANZ)收到了一份申请,请求制定关于配方饮料的新标准。该评定报告草案讨论与配方饮料法规有关的问题,并提议一项制定法规的首选选择方案。 |
7. | 目的和理由:澳大利亚目前没有准许生产在澳大利亚市场上销售的配方饮料的特定食品标准。目前,根据《新西兰饮食增补剂法规》(1985)添加型饮料可以在新西兰生产,并且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均可以出售。<BR>现提议以下有关配方饮料的法规制定方法:<BR>·在《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中包含配方饮料的定义,配方饮料中的水果成分的最高限量为24%;<BR>·准许自愿以相当于允许“良好来源”声明(25%的推荐饮食摄取量(RDI))的量添加16种维生素和需物质,维生素C(100%的推荐饮食摄取量(RDI))除外(每600毫升参照量);<BR>·将配方饮料中总的糖分含量限制在7.5 克/100 毫升;<BR>·配方饮料不包括兴奋性饮料;并且<BR>·可根据申请者的请求,准许使用特定的食品添加剂。<BR>所有要求修订《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的申请必须根据如下目标进行评定:(a)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b)规定充分的与食品相关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做出知情的选择;以及(c)防止误导或欺诈行为。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提交政府的通报预期在2005年8月获得批准,随后的公报待政府考虑。 拟生效日期: 待政府考虑后公报的日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