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美国环保署(EPA)(103)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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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电力工业蒸汽发电设备
ICS:[{"uid":"13.040"}] HS:[{"uid":"2716"}] |
5. |
通报标题:1978年9月18日之后开始建造的电力工业蒸汽发电设备的性能标准;工业- 商业- 公共事业蒸汽发电设备的性能标准;以及小型工业- 商业- 公共事业蒸汽发电设备的性能标准页数:30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依照《清洁空气法案》第111(b)(1)(B)项,美国环保署(EPA)审议了在电力工业蒸汽发电设备性能标准、工业- 商业- 公共事业蒸汽发电设备的性能标准,以及小型工业- 商业- 公共事业蒸汽发电设备的性能标准中的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标准。该行动体现了美国环保署(EPA)的审议结果,并提议修订标准使之与这些结果相符合。尤其是,我们正提议修订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标准。我们还提议以输出为基础的二氧化硫(SO2)排放限值蘀代现在的二氧化硫(SO2)还原率要求。我们还提议修订PM限量。除了修订排放限值之外,我们同时还提议对几个技术上的问题予以澄清,并且修正现行规则中已有的条款。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5/04/29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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