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Thai 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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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婴儿和幼儿乳制品脱脂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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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 No. ...,B.E. ... ,标题“婴儿脱脂奶和婴幼儿断奶后的配方脱脂奶(No. 2)”页数:1页 使用语言:泰国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防止由于喂婴儿糖食而引起婴儿龋齿和肥胖是必要的。公共卫生部(MOPH)拟对通报156号,1994年12月19日B.E. 2537 (1994),作如下修订: (1) 第 4.7项修订为“ 4.7禁止加糖、蜂蜜或任何其它甜料,除非: (a)乳糖或其它甜度与乳糖相当或不及乳糖的碳水化合物。 (b)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Thai FDA)批准的用于消化、吸收机能失常或食 物过敏的婴儿脱脂奶和婴幼儿断奶后的配方脱脂奶。 (2)(c)项被增加到 11.2.10和11.2.11: (c)由于可能引起婴幼儿龋齿和肥胖,不应加糖、蜂蜜或其它甜料的“声明”应与其它警告标签一样清楚,文字大小至少为2mm。 (3)以前注册的上述婴儿脱脂奶的生产商、进口商应按照本通报在180天内提交申请,现在的标签在本通报生效后一年内适用。 (4)本通报在官方公报公布之后90天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消费者。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官方公报公布之后90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WTO成员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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