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Thai 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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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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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第281号,B.E. 2547 (2004),标题“食品添加剂”页数:4页 使用语言:泰国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修订关于食品色素、调料及其它食品添加剂的措施以符合目前食品安全状况和改善消费者保护是必要的。 公共卫生部第21号通报(B.E. 2522),第38号通报(B.E. 2522),第55号通报(B.E. 2524),第66号通报(B.E. 2525),第84号通报(B.E. 2527)和第119号通报(B.E. 2532)已取消并且由本通报作如下代蘀: (1) 食品添加剂是“特殊的控制食品”。 (2)食品添加剂通常指不作为食物或主要食物成份的材料,不管其是否有营养,但为了其它目的被添加在食品中,包括放入食品中的包装材料,如干燥剂。 (3)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或标准要求及测试方法应遵循《食品添加剂认证和纯度规范建议法典》或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Thai FDA)批准的其它法。 (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遵循《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法典》。 (5)使用不同于(4)中规定情况的食品添加剂及使用在本通报生效前食品药品 管理局(Thai FDA) 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应在本通报生效后一年内修正以符合本通报。 (6)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商、进口商应遵守公共卫生部(MOPH)关于食品生产方法﹑设备和存贮的通报。 (7)食品添加剂的包装应遵守公共卫生部(MOPH)关于食品包装的通报。 (8)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遵守公共卫生部(MOPH)关于食品标签的通报。 (9)本通报生效前,有关食品配方注册的官方文件、标签或颁发的食品序列号,如本通报中有相关规定则适用本通报,如无相关规定或与相关规定违背,则在本通报生效后一年内适用。 (10)本通报在官方公报公布之后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4/08/18 拟生效日期: 在官方公报公布之后一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WTO成员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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